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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價飆升房主反悔不賣瞭 成都雙流區法院:繼續履行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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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4-2205:58四川法制報評論(人參與)


孫丹本報記者王一多

因房屋的所有權證還沒有辦下來,成都市民謝先生於2016年以預約合同的形式購下一套二手房。一年後,房屋取得瞭不動產權證書,謝先生滿心歡喜地找房主過戶,房主卻因房價上漲反悔不賣瞭,且堅稱,雙方簽的是預約合同,不管用。謝先生一紙訴狀將房主告上法庭。

2017年12月,雙流區法院以雙方簽訂合同真實有效為由,對該案作出繼續履行的判決。今年3月,房屋已完成瞭過戶手續。

房價飆升房主反悔不賣瞭

2016年,謝先生和許多奮鬥中的年輕人一樣,希望早點入手一套位置和價位都不錯的房子。在和老婆看瞭十幾個樓盤後,謝先生最後選定瞭川大附近一面積為136.43平方米的二手毛坯房,價格為55.5萬元。因當時這間房屋的所有權證還沒有辦下來,謝先生與房主冉某商定,以“預約合同”的形式將購房事宜定下來。

2016年8月23日,謝先生與冉某簽訂瞭《二手房屋買賣預約合同》,合同對房屋價款、支付方式、交付時間、違約責任等進行瞭約定。合同簽訂當天,謝先生依照約定向冉某支付瞭購房定金10萬元,並收到對方出具的購房定金收條。11月8日,謝先生向冉某支付瞭第二筆購房款425000元,並收到瞭其出具的收條。冉某於當天向謝先生交付瞭涉案房屋,雙方辦理瞭房屋交接手續,剩下的,就隻有過戶及付清剩餘的3萬元款項。

2017年5月9日,該套房屋終於取得瞭不動產權證書並登記在房主冉某名下。謝先生得知消息後,立馬約冉某出來按合同繼續履行,冉某卻一拖再拖,始終不肯露面。

原來,冉某打聽到,在這將近一年的時間裡,自己這套房子已經漲瞭差不多一倍,如果以當初協議的價格賣出去,自己實在劃不來。於是,冉某以雙方簽訂的是預約合同和對方不符合限購政策為由,拒絕繼續履行合同。2017年6月,謝先生一紙訴狀將冉某告上法庭。

合同有效房屋順利過戶

案件的爭議焦點在於雙方簽訂的《二手房屋買賣預約合同》屬於預約合同還是本約合同。一般情況下,買賣房屋都會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,在法律術語上叫“本約”。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,買賣雙方僅簽訂瞭“預約”合同。因簽約時冉某尚未取得房產權屬證明,所以謝先生和冉某簽訂的合同便屬於特殊情況下簽訂的“預約”合同。那麼“預約”有效嗎,法院該如何判決?

最終,法院經審理認為,本案原、被告雙方簽訂的《二手房屋買賣預約合同》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,且內容也不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,應屬有效,雙方均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。

此外,對於被告冉某認為原告謝先生在本地已有一套房屋,應受限購政策規制的抗辯理由,法院認為,買賣雙方於2016年8月23日簽訂瞭《二手房買賣預約合同》並開始實際履行,而成都市是從2017年3月24日起開始將二手房買賣納入限購政策,被告的抗辯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,法院不予支持。據此,法院依法判決冉某協助原告謝先生辦理過戶登記手續,履行合同義務。

記者獲悉,今年3月,涉案房屋已順利轉到謝先生名下。

◎法官說法

“預約”“本約”法律上可轉化

承辦法靜電機diy|油煙處理機diy官告訴記者,預約與本約之間具有可轉化性。如果在預約合同中載明瞭本約合同的主要內容,並且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已經實際履行,當初限制交易不成熟的條件業已消除,即使雙方未按預約合同簽訂本約合同,其預約亦已轉化為本約性質,故此可以認定為本約合同。

本案中,雖然原、被告雙方簽訂的《二手房屋買賣預約合同》名為預約合同,但該合同已經具備瞭房屋買賣合同本約的全部要件,且約定瞭付款及房屋交付履行期限,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具體、明確。簽約後,原告謝先生已按照合同的明確約定向被告冉某支付瞭大部分購房款,被告實際接受且按照合同明確約定也向原告實際交付瞭案涉的房屋,雙方簽訂的預約合同已經具備瞭本約的全部要件及可履行性,且已經開始實際履行主要義務,該預約合同應當屬於本約的性質。

另外,根據《合同法》關於形式不完備合同效力的規定,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,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,對方接受的,該合同成立。故原、被告簽訂的《二手房屋買賣預約合同》應具備本約的性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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